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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则
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,情节严重的,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,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。

    博物馆违反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罚。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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